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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記者彭禎伶/台北報導】
客戶貸款實際資金用途若與核貸用途不符,銀行可依契約啟動加速條款。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昨(17)日表示,加速條款視同契約到期,可要求客戶立即還清款項,但銀行局提醒銀行,要注意合理期間通知客戶及催告程序。
至於金管會這波管理銀行不動產抵押放款比重,是否將出現大量客戶被啟動加速條款?金管會主秘林棟樑說,將看金檢及銀行調查結果,若銀行發現客戶貸款用途不符合,就可引用加速條款,但不是所有貸款契約都有加速條款。
銀行局先前對17家本國銀行發出通知,要求調降不動產抵押放款比重。
邱淑貞表示,17家銀行都已交出改善計畫,銀行局也初步逐家討論,但由於還必須從資產品質、放款集中度、增資計畫、備抵呆帳提存及調降進度等更仔細溝通,17家銀行沒有任何一家已確定改善計畫。
銀行局強調,4月21日發函要求銀行新承作非自用住宅放款的風險權數適用100%,但這項規定沒有限制銀行貸款利率或貸款成數,銀行調高房貸利率或降低貸款成數,並不是源於銀行局規定,銀行應自行考慮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債權保障。
另外,銀行局也要求銀行要了解客戶申請周轉金或修繕貸款,是否有用於購屋的情況,如果貸款實際用途是購屋,就必須改列為購屋貸款,受銀行法72條之2的限額控管。
如果客戶貸款用途與當初核貸用途不符,銀行也可啟動加速條款,要求客戶將所有款項一次還清,銀行局強調,主要是提醒銀行,啟動加速條款時要有合理期間的通知及催告程序,且要讓客戶了解其權利義務。
文章來源: 中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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