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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王己由/台北報導】



五十七歲婦人劉美英,以各種理由向開設美髮院的曾姓女子借錢一百零五次、共計八百多萬元,曾女因劉女借錢不還憤而提告,法官認定其中五十八次、借得近五百萬元是騙人的,判劉女五十八個詐欺罪,合併執行一年十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。

借錢不還被認定構成詐欺的劉美英,是在九十五年五月廿五日起,以阿姨住院需要用錢的理由,第一次向住家附近開美髮院的曾姓老闆娘借五萬元,兩周後劉女開始編織各種理由,短則兩三天、長則兩個多月,陸續向曾女借錢。

劉女借錢的理由,包括父親過世後,要請律師處理亡父留下的屏東魚塭、高雄房屋、澎湖土地,需支付律師費、交通費、代書費、簽約費、招待買主交際費、繳納土地稅、地價稅、包紅包以提高土地貸款、支付魚塭員工退休金等,甚至還說自己被附身不舒服,要辦法會,前後借一萬到四十五萬元不等。

劉女總計近三年半時間,借款一百零五次、合計八百四十萬元,前後卻只還了卅三萬元。曾女認為劉女編理由借錢不還,涉及詐欺罪嫌,就向北檢提告。

台北地院審理本案,合議庭認定劉女一百零五次借錢中,有四十七次難以認定是虛構,屬民事借貸關係。其他五十八次、借款四百九十九萬五千元則是施用詐術騙錢,觸犯五十八個詐欺罪,每罪兩月徒刑、合計判刑一年十月,可易科罰金。

文章來源: 中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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