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基會今天下午向法院提出「不作為訴訟」,針對國內六家行庫的貸款定期化契約,在未取得消費者同意下,擅自擴大抵押借款的擔保範圍,擴及所有債務,在衍生糾紛後,又不願意修訂不合理的定期化契約內容。消基會表示:提起「不作為訴訟」,就是透過司法程序,要求業者停止不合理的契約行為。這也是消保法施行後,首度提出的「不作為訴訟」。(彭群弼報導)



消基會表示:選在消費者保護日這一天,對六家金融機關提出我國消保法立法之後,第一次動用的「不作為訴訟」,就是希望透過消保法第五十三條,賦予消保官或消保團體,可以對企業出現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行為時,向法院要求停止或禁止的權力。

之所以動用被外界認為是「尚方寶劍」條款原因,消基會表示:金融機關與消費者簽訂房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時,部分行庫擅自將債務擔保範圍,不僅僅是不動產本身,甚至透過定型化契約的模糊的文字,約定為「所有債務型」,擴及於其他所有債務,導致消費者與銀行之間,無關房地產借款的債務,例如往來的票據、墊款、保證,信用卡債務等等,也必須一併完成清償,否則消費者拿不到清償證明,一旦房屋出售,原有抵押設定無法塗銷,與下一任屋主產生相當麻煩的購屋糾紛。

消基會表示:擴大債權擔保範圍並非不可行,但一定要取得消費者同意,部分金融機關並未完成相關程序。消基會在收到多起類似的消費者申訴,向銀行反映之後,業者並未改善,定型化契約擅自擴大債務擔保的的現象,也未見改善。

消基會指出,金融商品的定型化契約內容龐雜艱深,一般消費者原本就看不懂,如今又有業者擅自擴大對本身債權的保證,讓消費者基於不利的處境,經過多次溝通無效,決定提出「不作為訴訟」,要求法院裁定,金融業者所訂定的定型化契約內容不合理,應該與予以廢止。

消基會表示:第一波訴訟對象,經過半年的資料蒐集,目前確定包括:國泰世華銀行、京城銀行、渣打銀行、華泰銀行、大台北銀行與台灣中小企業,共六家行庫。如果未來發現其他行庫也有類似的情形,消基會也會一併提出訴訟。

消基會最後也建議消費者,與銀行往來時,應該避免集中在同一家銀行,其次,行庫業者對於提供貸款或授信,有關消費者所副單的擔保義務,應該有範圍的限制,不能無限制擴張,符合債權債務的比例原則。

文章來源: 中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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