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、謝武雄/綜合報導〕詐欺集團持偽造土地等權狀,成功向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,還向台北富邦銀行冒貸1100多萬元,高等法院認定,桃園地政事務所和台北富邦銀行各有審查、徵信不實過失,分別須負擔4成、6成過失責任,昨判桃園地政事務所須國家賠償462萬元給台北富邦銀行。



法界稱4成過失責任 比例很高

桃園地政事務所主任王昌富說,等收到判決再決定是否再上訴。此判決也是法院要求公務機關須負較高「審查」義務的罕見國賠案例。法界認為,就過失比例而言,科桃園地政事務所4成過失責任,算是很高的比例。

台北富邦銀行主張,詐騙集團冒用詹姓女子名義,97年5月16日持偽造詹女的土地和建物所有權狀,欲向銀行借款1200萬元,約定借款20年,一週後,銀行核撥1157萬元。

但一個月後,桃園地政事務所發函該銀行表示,詹女身分證等證件是偽造的,已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,顯然桃園地政事務所審查上有過失,應該負起該1157萬元的國賠責任。地政事務所認為,是依照台北富邦銀行提出的證件,做形式審查後才同意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,且銀行在審核貸款資格前,應審慎徵信申請人資格、不動產,並與申請人當面對保,此事與事務所無關。

高等法院認為,詐騙集團持偽造身分證、土地權狀等資料借款,台北富邦銀行人員並未直接向詹女本人徵信,而是以詐騙集團所留的公司電話連繫而未發現有異,有重大過失,應負6成過失責任。

文章來源: 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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