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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鴻國、黃旭昇新北市30日電)中華職棒假球案今天宣判,板橋地方法院認定前職棒明星球員張誌家拿錢並接受性招待,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板橋地檢署去年2月偵結假球案,認定張誌家於民國97年間在白手套黃俊中帶領下,認識簽賭集團主謀蔡政宜,並同意配合打假球,還先後收取共230萬元。
檢方偵辦,張誌家民國97年間接受蔡政宜飲酒招待時,曾帶小姐出場到汽車旅館性交易,所有包場費、鐘點費及性交易費用都由蔡政宜負擔,張誌家僅支出住宿費用。張誌家雖否認有性招待,但法官仍認定有接受性招待事實。
檢方認為張誌家貪圖金錢、接受性招待打假球,辜負球迷期待,提起公訴並求刑有期徒刑2年,後續更因張誌家否認犯罪及無悔意,加重求刑2年2月。
板院指出,張誌家雖聲稱因喜歡玩車才會向蔡政宜「借錢」,不是打假球「謝款」,蔡政宜事後也證實借錢,但已成為法官形成心證的重要因素。
板院表示,張誌家的行為讓蔡政宜確知「已納入旗下,是我的人」,也形成特別對價關係;張誌家向蔡政宜索取50萬元分紅,更是犯罪的客觀表徵,尤其是打完假球後與其他球員一起到汽車旅館拿錢,可認定張誌家與蔡政宜是共謀共同正犯。1000630
文章來源: 中央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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