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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林上祚/台北報導】
消基會指控部分銀行房貸契約書定型化契約,沒有提供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勾選權利,未善盡督導之責,金管會強調,定型化契約在九十七年修正後,已提供相關選項,讓貸款戶勾選,至於舊版房貸契約,法律雖不溯及既往,但金管會也會要求業者與民眾重新協商議約。
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,依照民法「最高限額抵押權」規定,擔保之債權應以一定關係所生的債權為限,包括其他借款、票據、墊款、透支、保證、信用卡消費款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等,隨銀行承辦業務不同而有差異,由民眾逐一勾選。
金管會主祕林棟樑表示,對於這次被告的銀行,金管會近日主動檢視其房貸契約後,若發現有違反民法八八一條之一規定,將要求銀行限期改正,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以前房貸契約,金管會也將要求銀行業者,以公平合理精神與客戶更新契約內容。
邱淑貞表示,絕大多數民眾的房貸,都是高貸款成數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房貸,民眾若忘記當初與銀行簽約時,勾選的哪些擔保債權,但只要沒有使用到信用卡循環息,日後在過戶或轉貸時,就不會有抵押權無法塗銷的問題。
文章來源: 中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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