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基會今(11)日再度槓上國內銀行業者,針對國泰世華銀行、渣打銀行、台灣中小企銀、華泰銀行、京城銀行、大台北銀行等六家業者,到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。控告業者貸款定期化契約,在未經消費者同意下,擅自擴大抵押借款的擔保範圍,罔顧消費者權益。



  根據民法第861條規定,消費者貸款擔保範圍應包含所借的本金、利息、持延利息、違約金、實行抵押權等費用,如果要擴充擔保範圍,必須先向借款人進行協商。

  消基會經過半年的資料蒐集,發現國內有六家銀行,提供的貸款契約書中,將消費者在該銀行裡的墊款、信用卡卡債、票據等債務,通通列入擔保範圍,許多民眾在不知情之下,衍生後續申請清償證明困難等爭議。

 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舉例說明,某位消費者投訴,向銀行申請房貸600萬元,之後把房子賣掉清償,要向銀行開具清償證明交給下一位屋主時,卻遭到銀行拒絕。銀行竟要他必須把其他債務也償還完畢,包括信用貸款50萬元等,導致後續房子買賣事宜停擺,衍生其他糾紛。

  蘇錦霞指出,銀行要擴充擔保範圍,必須依法告知消費者,同時提供選項,讓消費者自行勾選,可是國泰世華銀行、渣打銀行、台灣中小企銀、華泰銀行、京城銀行、大台北銀行,都直接約定消費者的擔保範圍為「概括所有債務型」,違反消保法中定型化契約應平等互惠、誠信的原則。

  金管會晚間則回應,銀行辦理房貸業務,確實應該讓客戶有選擇,是採「最高限額抵押權」或「普通抵押權」方式,且要讓民眾瞭解抵押權所擔保的債務範圍。

  金管會指出,目前已請這六家銀行檢視相關契約,如未依照規定之處,應儘速改善,同時也會督促所有銀行稽核單位,全面檢視現行貸款相關契約是否違反規定。

  而被點名的幾家銀行,晚間也紛紛出面澄清。國泰世華銀行就表示,行內實務上提供的房貸契約,消費者是可自行勾選,而且為保障民眾權益,除了將屬於物權契約的抵押權擔保內容,詳載在借貸契約的首段,更有提供契約書解說範本。

  大台北銀行解釋,消費者辦理房貸授信,依本行「擔保借款抵押權設定種類約定書」,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,都由消費者自行勾選,過去約定書第一條對債務人的債務內容,出現「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」較易誤會的文字,已主動調整刪除並溯及既往。

  義務律師吳磺慶提出建議,現階段民眾要免於發生這樣的爭議,除了與銀行簽定契約時詳細問清楚,還可以盡量避開向同一家銀行辦理貸款業務,防止債務被一網打盡。

文章來源: 卡優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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